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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GB14887—2011道路交通信號燈新國標關于光學性能的要求

        發布日期:2018年08月28日    瀏覽次數:4009

        一、無圖案信號燈
        1、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
          無圖案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
        2、光強分布
          無圖案信號燈發光單元的發光強度分布應符合表2規定。在規定照射區域內,發光強度應均勻,即在該區域內任一方向上的發光強度,不應低于該方向相鄰有數值規定方向中的最小值,且不大于表1規定的最大值。 
         


        面罩規格

        Φ300mm、Φ400mm

        Φ200mm

        LED光源、白熾燈光源、 
        低壓鹵素燈光源

        Imin ≥400

        Imin ≥200

        LED光源

        Imax ≤1000

        Imax ≤800

        白熾燈光源、低壓鹵素燈光源

        Imax ≤2500

        Imax ≤2000

        表1 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

        基準軸 
        向下

        基準軸左右

        ±0°

        ±5°

        ±10°

        ±20°

        ±30°

        100

        85

        55

        3

        1

        80

        75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60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35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10°

        30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8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20°

        2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——

        2

        1. 數據以%計,以表1中規定的光強Imin為100%

        2. “——”表示該角度對光強分布不作確定數值規定。

        表2 信號燈的光強分布

        二、有圖案信號燈
        1、亮度
          除采用LED勾勒圖案的非機動車信號燈、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外,其余有圖案信號燈在各個方向上發光亮度的平均值應不低于表3中規定的最小亮度值,且不大于15 000cd/m2。在可觀察信號燈點亮區域內,亮度應均勻,基準軸上的發光亮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應不大于2。

        單位為:坎德拉每平方米


        垂直角度 
        (基準軸向下)

        水平角度 
        (基準軸左右)

        信號燈光色

        紅色

        黃色

        綠色

        5000

        5000

        5000

        ±15°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0°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±10°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1500

        表三 有圖案信號燈最低亮度值

        2、發光強度
          采用LED勾勒圖案的非機動車信號燈、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,其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應不小于150cd且不大于400cd,其他方向上的發光強度應不低于表4規定。

        單位為坎德拉


        垂直角度
        (基準軸向下)

        水平角度
        (基準軸左右)

        信號燈光色

        紅色

        黃色

        綠色

        150

        150

        150

        ±15°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10°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±10°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45

        表四 有圖案信號燈輪廓最低光強

        3、使用后的光學性能
          信號燈投入使用1年以后,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(亮度)不得低于表1、表3、表4規定值的80%。
        4、幻像
          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線上的發光強度Is與其夾角為10°方向上的幻像產生的發光強度Iph之比應符合表5規定。

        信號燈光色

        比值

        有色面罩

        無色面罩

        紅色、黃色

        >8

        >1

        綠色

        >16

        >2

        Is與Iph的比值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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